公交站挡了商铺生意 法院该不该判赔?

商铺老板李龙兴说,成都市公交集团公司安装在他家店铺外面的公交站台广告牌挡住了商铺的一半橱窗,阻挡了过往人群的视线,导致商铺的营业额急剧下降,请求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拆除这个广告牌,还要赔偿9000元的损失(本报曾报道)。青羊区法院于昨日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公交站的广告牌没有妨碍商铺的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等权利,驳回了李龙兴的上诉。

不满公交广告牌挡了生意

李龙兴一直在同善桥附近做服装生意,他的商铺外约2米处的人行道上是同善桥南街公交站台。李龙兴说,站台原来就挡住了商铺的一半橱窗,他一直“忍了”,但今年5月,公交公司在该站台旁修建起一个广告墙体,内置房地产广告,这样与原站台连成一排,完全阻挡了店铺的橱窗,阻挡了过往人群,特别是潜在客户的视线,导致店铺丧失其应有的商用展示功能。服饰店客流量锐减三分之二,日均损失达数百元。

公交公司说没得这回事

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觉得冤枉。公司称,根据《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规定,公交公司有权在所涉的三条公交线路各站点投资建设公交候车棚(亭)并享有其广告载体经营权。“同善桥南街站”公交站台的建设符合规定。广告牌对李龙兴所经营商铺不构成任何通行、通风、采光、视线等等方面的妨碍。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公交公司无责

青羊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成都市市政公用局与公交公司签订的 《成都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合同》,公交公司有相关线路特许经营权,公司设置的公交候车亭及广告载体经营权由公交公司投资建设并享有,广告载体经营权期限与线路特许经营期限一致。因此,公交公司有权在公交站台设置广告牌。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根据《关于授予118条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的批复》等规定,在青羊区同善桥南街设立公共汽车“同善桥南街站”站台及在该站台上设立候车棚(亭)灯箱式站牌,符合行业规定。“同善桥南街站”站台与商铺之间有足够的距离,广告牌未妨碍李龙兴店铺的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等权利。因此对于李龙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rongcan.sh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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