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交付期限、交付条件、交付手续
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月__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备案手续;
2、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道路、供电、给水、排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因季节因素可顺延,但最迟应在半年内实施到位)。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以上文本的最低要求。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后,出卖人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为借口懈怠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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