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摘要:反诉人(本诉被告):北京市裕发房地产开发集团住所:北京市平谷县门楼庄乡门楼庄村法定代表人:田瑞财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被反诉人(本诉原告):住所:联系电话: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2003年4月21日起至2003年6月13日止违约金;2、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2003年6月14日起至房屋实际交接之日止的违约金;3、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为2003年3月31日。2003年3月29日,
反诉人(本诉被告):北京市裕发房地产开发集团
住所:北京市平谷县门楼庄乡门楼庄村
法定代表人:田瑞财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住所:
联系电话:
反诉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2003年4月21日起至2003年6月13日止违约金;
2、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2003年6月14日起至房屋实际交接之日止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为2003年3月31日。2003年3月29日,反诉人通过寄信和电话通知两种方式,通知被反诉人到反诉人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被反诉人在与反诉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拒不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交接房屋之日起,有关该房屋的风险和责任转移至买受人(原告),买受人应遵守履行管理公约等规定并缴纳有关费用”的约定,拒绝向反诉人交纳管理公约规定的及建设部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拒绝依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规定向反诉人交纳办理所购商品房房产证所需契税及相关费用,并由反诉人指定第三方为其办理房产证。被反诉人的上述行为造成房屋交接不能顺利进行。
反诉人认为,1、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反诉人在与反诉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拒不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交费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2、被反诉人是通过反诉人提供担保从银行借款购买反诉人开发的商品房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抵押人保管”,第三十六条约定“如果保证人为售房人的,其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的商品房,其房产证的办理不能由房屋所有人个人办理”。由反诉人代收契税等相关费用并指定第三方办理房产证是反诉人依规定,同时为保证反诉人作为被反诉人贷款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因房产证办理不当而受侵害所采取的合法行为。被反诉人在未能全部还清银行借款前,其主张自行办理房产证既损害了银行和反诉人的权益,同时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也不予受理。被反诉人的主张是无理主张。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自通知买受人交接房屋之日起二十日内,买受人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自第二十一日起至实际交接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累计应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现因被反诉人的原因造成房屋交接手续不能如约办理,被反诉人应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反诉人现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北京市裕发房地产开发集团
0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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