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瑞轩30户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北京市裕发房地产开发集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3日13:30在朝阳区大屯人民法庭公开审理。业主代理律师首先就“商品房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时间未交付”、“商品房延期交付违约责任”、“延期交付给购房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开发商拒绝提供单元房内水电气线路布线图及管道路线图”以及“购商品房可能存在抵押”等问题,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了代理意见,并提供了国家建设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房买卖与交付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性文件。业主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出具大量的证据,包括: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商品房买卖与交付过程相关规定”、业主代表集体收房过程中与开发商的谈话录音、开发商强迫业主与第三方签订不平等且不具有任何违约责任的“商品房产权办理委托代理协议”以及截止2003年4月5日
裕瑞轩小区(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工程现场照片等,依法律和实事指出了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操作行为。针对业主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开发商代理律师进行了辩护说明,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开发商代理律师所提供的证据仅是“北京市朝阳区政府的相关规定”以此作为代收“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个人购房契税”依据缺乏法律效应,此外,开发商将房屋建设过程中与其他建设单位发生的相关业务费用收据作为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燃气开通费”等不合理费用的依据,此证据的有效性有待于法庭进一步核实。
开发商强迫业主签订“商品房产权办理委托代理协议”的不公平性、不公正性,业主律师和业主代表在法庭上进行明确的阐述,此行为在目前的房地产普遍存在,其主要原因是开发商利用商品房交付前手中掌握“钥匙”的主动权逼迫业主就范,此行为已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随着我国各项法律的建立,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依靠法律获得合法权益是我们权力。
起诉书
代理词
民事反诉状
答辩状
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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